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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邱某某诈骗案)_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芙检公诉刑不诉〔2019〕129号

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香港居民身份证号码:P***70,港澳通行证件号码:H0115****00,汉族,高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香港特别行政区**道**号,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街**号**栋**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2015年10月2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监视居住,2016年11月7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先后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2016年11月7日,本院以邱某某涉嫌诈骗罪向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9年7月23日,本院决定撤回起诉,同日,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裁定本院撤回起诉。

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4年12月期间,被不起诉人邱某某伪造了其妻刘新莉名下坐落在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街**号**栋**单元**号的房屋所有权证(石房权证长字第******号)抵押给被害人叶某某,并提供其结婚证及香港居民身份证等复印件作担保,向叶某某借款40万元,称一个星期后归还。

2014年12月10日,叶某某在长沙市芙蓉区**路**酒店“****”中西餐厅通过网银分两笔转入10万元至邱某某提供的银行账户,2014年12月13日叶某某在长沙市芙蓉区**芙蓉*栋*****室家中通过网银转入30万元至邱某某提供的银行账户。一星期后,邱某某未归还该款项,叶某某多次联系无法找到邱某某,后叶某某拿邱某某抵押借款的房产证到石家庄房屋登记交易中心咨询,发现该产权证系伪造,邱某某借款至今未归还。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在开庭过程中,证据发生重大变化,现有证据无法认定邱某某伪造了刘新莉的房产证,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8月14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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