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文检一刑不诉〔2020〕Z41号
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镇**村**号,现住户籍地。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4月10日被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15年8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23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文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邱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邱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文昌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5月15日至2020年6月12日、自2020年7月10日至2020年8月7日)
文昌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一、2019年2 月2 日的一天中午,吸毒人员熊某某因为毒瘾犯了,便联系被不起诉人邱某某,想购买500元毒品海洛因,邱某某同意后,便让熊某某到海口市**镇**村委会**村村口的一条公路交易,当天中午,熊某某先到达交易地点,过了几分钟后,邱某某也到达交易地点,熊某某从右兜口袋掏出500元现金毒资交给邱某某,邱某某交给熊某某一小包白色塑料袋包装好的粉末状毒品海洛因交给熊某某,双方交易完成后就各自离开,熊某某随即将邱某某贩卖给其的毒品通过针筒注射的方式吸食了。
二、2019 年3月9 日的一天中午,熊某某毒瘾又犯了,又联系被不起诉人邱某某,想购买500元毒品海洛因,邱某某同意后,便让熊某某到**村村口的一条公路交易,当天中午,熊某某先到达交易地点,过了几分钟后,邱某某也到达交易地点,熊某某从右兜口袋掏出500元现金毒资交给邱某某,邱某某交给熊某某一小包白色塑料袋包装好的粉末状毒品海洛因交给熊某某,双方交易完成后就各自离开,熊某某随即将邱某某贩卖给其的毒品通过针筒注射的方式吸食了。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二次,本院仍然认为文昌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不起诉人实施了贩卖毒品的犯罪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邱某某不起诉。
扣押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的手机1部在做好本案证据固定后,可以依法予以发还。
副 检 察长:邓瑞文
检察官助理:杨独伊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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