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25196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兰西县,住兰西县**乡**村**屯,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兰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邱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8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在兰西县**乡**村村民赵某甲家院内,驾驶铲车运送玉米棒至脱粒机料斗期间,由于操作不当,致使其驾驶的铲车溜车在大门口处将赵某甲的父亲赵某乙轧伤致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积极赔偿被害方,取得被害方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鉴于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系过失犯罪,其已赔偿被害方,取得被害方谅解,系初犯、偶尔,具有自首情节,无前科、劣迹,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悔罪,犯罪造成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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