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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邱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诸检刑不诉〔2020〕476号

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222197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诸暨市**有限公司员工,住云南省丽江市**县**镇**村**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4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邱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3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16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邱某某驾驶叉车在诸暨市**有限公司仓库34B区过道作业时,因操作不慎,导致叉车上的货物侧翻,压住正从车边路过的周某某,致周某某重型颅脑损伤死亡。

案发后,浙江**有限公司与周某某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周某某家属对邱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邱某某过失致一人死亡,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鉴于其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诸暨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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