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下检六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24197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区**大道**号**栋**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2月2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邱某某涉嫌遗弃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儿媳唐某某生下被害人杨某甲,后发现杨某甲患有多种疾病,先后带杨某甲至江西省儿童医院、上海复旦大学附属儿童医院就诊,花费高额费用仍未治愈。2020年1月23日,被不起诉人邱某某伙同唐某某、杨某某带着杨某甲乘车至杭州。当日5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唐某某、杨某某将杨某甲遗弃在本市下城区朝晖二区南门正京元大药房门口(杭州市儿童医院对面),后离开现场。
同年2月28日,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经电话联系后,自行到朝晖路派出所投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遗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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