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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邱某某遗弃案)_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下检六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24197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区**大道**号**栋**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2月2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邱某某涉嫌遗弃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儿媳唐某某生下被害人杨某甲,后发现杨某甲患有多种疾病,先后带杨某甲至江西省儿童医院、上海复旦大学附属儿童医院就诊,花费高额费用仍未治愈。2020年1月23日,被不起诉人邱某某伙同唐某某杨某某带着杨某甲乘车至杭州。当日5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唐某某杨某某将杨某甲遗弃在本市下城区朝晖二区南门正京元大药房门口(杭州市儿童医院对面),后离开现场。

同年2月28日,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经电话联系后,自行到朝晖路派出所投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遗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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