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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邱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检一部刑不诉〔2020〕249号

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11964********,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四川省金堂县**镇**街**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中江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5日被中江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江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邱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辨护人,依法讯问人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4月,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在中江县兴隆镇双堰村20社(庙基地梁子)内开设联武页岩砖厂,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挖取页岩造砖。经成都林亚科技有限公司鉴定:占地范围内占用林地土地类型为有林地,林地面积10093平方米(折合15.14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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