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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邱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公开版)_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一部刑不诉〔2020〕131号

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21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镇赉县**乡**村**屯,现住镇赉县**乡**村**屯,农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镇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8日被镇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11日由镇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吉林省镇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邱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邱某某于2020年春季,在镇赉县**乡**村**屯公路南侧2公里处**林班**小班林地内,非法开垦林地耕种农作物玉米,改变了土地用途。后经鉴定邱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的面积为9732平方米(14.59亩),林种为无立木林地,林地内原有植被被大量严重毁坏。被不起诉人邱某某于2020年6月28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案发自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减轻和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镇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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