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不诉〔2020〕276号
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01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宕昌县沙湾**厂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湖州市,现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2020年4月15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宕昌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宕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邱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5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邱某某的丈夫王某某与邱某某达成承包沙湾**厂的合作意向,邱某某于2015年11月13日注册成立宕昌县沙湾**厂并办理了营业执照,法人代表为涉案当事人邱某某,其经营范围是石料加工、销售。2016年4月21日双方以每年200万元租金达成沙湾石料厂承包合同,承包期限为4年。2016年11月18日办理了沙湾****厂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至2019年11月18日,开采矿种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区面积为0.0396平方公里(约59.4亩),2016年办证后开始生产,2020年3月林业执法部门发现沙湾一品石料厂采矿区域系公益林,其开采未得到林业行政许可部门审批,且开采面积经宕昌县林业勘测设计队勘测面积达到25.9亩,且林地属国家一般公益林,地类为人工造林未成林造林地。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邱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从主管和客观上非法占用的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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