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务检公诉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6196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住务川自治县**街道**村**组。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经务川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9日被务川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4月1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务川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邱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办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日16时许,务川自治县公安局在开展辑枪专项工作中,在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家猪圈二楼查获疑似火药枪一支并依法予以扣押。经查,该枪支系被不起诉人邱某某于十多年前在务川自治县石朝乡麻池坝赶集时,在王某某(已故)手中以200元购买。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认定HJ-2019-0020-J001号检材为枪支,以火药为动力,具备枪支致伤力。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邱某某违法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但其自动投案后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本次犯罪系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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