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83号
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31959********,汉族,小学肄业,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住西峡县**镇**村。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西峡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峡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邱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初,犯罪嫌疑人邱某某为猎捕野生动物,在其承包的位于西峡县**镇**村林坡上架设电网,电网架好后发现电路不通,遂联系吴某某进行修理,因逆电器无法修理,2019年9月21日吴某某将自己的一套猎捕野生动物电机借给邱某某,但一直未进行安装。2019年9月29日上午西峡县林业局稽查队接到举报到现场进行了查处。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邱某某实施了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该案系犯罪未遂,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嫌疑人邱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二0二0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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