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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邱某某骗取贷款案)_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白检一部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男,汉族,197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113021973********,朝阳市人,系朝阳市**有限责任公司**,现住朝阳市开发区**街**村**组**号。因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8日被白塔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邱某某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2日补查重报。期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起,被不起诉人邱某某采用以他人名义、提供部分虚假材料的方式,多次在朝阳市龙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及朝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抵押担保及保证人担保的形式进行贷款,以偿还自己的其它贷款,为正常的生产经营实现资金周转:

1.2014年3月12日,邱某某以许某某的名义向龙城联社七道泉子信用社贷款120万元,并以林某某的15公顷林权(估价价值457万元)作抵押;

2.2014年4月14日,邱某某以其朝阳市茁盛果蔬种植公司的名义向龙城联社营业部贷款600万元,并以其妻子袁某某的70公顷林权(估价价值2625万元)作抵押;

3.2017年2月16日,邱某某以孙某某的名义向龙城联社沈承信用社贷款200万元,并以袁某的林权(估价价值801.36万元)作抵押;

4.2017年12月19日,邱某某以吕某、李某某、孙某某、董某某四人的名义向朝阳县联社十二台信用社累计贷款200万元,并提供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担保;

5.2017年11月至12月,邱某某以邵某、孙某某、孙某、王某、袁某、张某某、张某、周某某、刘某、孟某某、宋某某、田某十二人的名义向朝阳县联社营销中心累计贷款595万元,并由十二人互为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担保。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截至目前,邱某某剩余的全部贷款本息均已通过朝阳市仲裁委员会裁决书以物抵债。

本院认为,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返赃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辽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白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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