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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邱某某)(公开版)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武检刑事刑不诉〔2020〕183号

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21973********,汉族,小学肄业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镇**区,现住址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村,无业。因卖淫行为,分别于2015年5月27日、2017年7月18日被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0月23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9月27日晚,被不起诉人邱某某来到本市武陵区**街道**组,盗窃被害人罗某甲圈养的户棚内活禽18只,其中土鸡12只、土鸭4只、土鹅2只,得手后将18只活禽放置于其租房前围栏内圈养。

2、2020年10月8日晚,被不起诉人邱某某来到本市武陵区**街道**组,连续二次盗窃被害人冯某某圈养的户棚内活禽10只,其中土鸡3只、土鸭7只,得手后将10只活禽放置于其租房前围栏内圈养。随后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再次前往该地盗窃土鹅2只、土鸭1只时被人发现,经被害人报警后被民警带至派出所。经鉴定,其盗窃的部分活禽(土鸡9只、土鹅2只、土鸭7只)的价值为2061元。

另查明,因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圈养活禽的围栏不牢,其盗窃来的活禽中有4只土鸡、4只土鸭(种类不明)走失;另有一只土鸡在中秋节时已食用,一只土鸡宰杀后放置在其冰箱内。

同年10月10日,侦查机关从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处扣押土鸡9只、土鹅4只、土鸭8只(洋鸭2只、怀鸭6只);同年11月16日侦查机关将上述活禽分别发还给被害人罗某甲、冯某某。

同年12月11日,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分别对被害人罗某甲、冯某某赔偿2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罗某甲、冯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照片、证据保全清单、发还活禽情况说明、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邓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罗某乙、冯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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