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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邱某甲、俞某某、叶某甲开设赌场案)(邱某某)(公开版)_玉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玉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一部刑不诉〔2020〕78号

被不起诉人邱某甲,女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3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住玉山县**镇**大厦对面**手机店,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玉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17日被玉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吴叶珊,江西瀛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玉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邱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3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9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2日晚20时许,玉山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在玉山县**镇**大酒店***房间内当场抓获正在利用扑克牌小九进行赌博的违法人员人员二十三人,现场查获赌资10万余元,经调查发现,该赌场系邱某乙(已判刑)、张某某(已判刑)、王某某(已判刑)三人开设,赌场工作人员叶某乙(已判刑)在赌场内负责协助邱某乙进行“抽水”非法牟利。邱某乙、张某某、王某某三人从2019年3月初至案发,在玉山县**镇组织当地参赌人员在**镇**大酒店***房间内开设赌场供参赌人员赌博。被不起诉人叶某甲、邱某甲、俞某某在该赌场内“放炮子”(放高利贷)非法牟利。被不起诉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少,且自愿认罪认罚。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赌场工作人员照片等书证;

2证人邱某乙、张某某、叶某乙、何某某、赖某某、廖某某、姚某某、祝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俞某某、叶某甲、邱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邱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从犯、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邱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玉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玉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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