阆中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阆检一部刑不诉〔2020〕477号
被不起诉人邱某乙,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11976********,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阆中市,住四川省仁寿县**镇**村**,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3日被阆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3日被阆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阆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邱某甲、邱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邱某乙、邱某甲二人流转了阆中市柏垭镇虎溪村部分土地用于柑橘种植,2020年3月24日16时许,二人安排工人抽取柏垭镇虎溪村丁家山一处堰塘的水用于灌溉时,遭到了该村村民丁某某的阻拦。二犯罪嫌疑人劝说丁某某未果后,对其进行了抓扯殴打,致使被害人丁某某双侧多根肋骨骨折、左侧面部擦伤、右手腕部软组织挫伤等处受伤。2020年6月2日经阆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丁某某胸部损伤属于轻伤二级。二被不起诉人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邱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邱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18日
阆中市人民检察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