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饶检公诉刑不诉〔2020〕Z3号
被不起诉人邱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2199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住饶平县**镇******巷**号。2019年9月25日因本案被广东省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1日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邱某甲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2月11日移送潮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潮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2月1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同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20年3月27日、2020年6月11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侦查部门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2020年4月27日、2020年7月10日两次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广东省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邱某甲等人犯罪团伙包括刘某甲、邱某乙等人,于2019年七月底左右,邱某甲、邱某乙二人有出国到越南胡志明市有贩卖营业执照、银行对公账户、个人银行卡等四件套产品等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和妨害信用卡管理的犯罪行为。邱某甲、邱某乙二人出国越南,在越南一起贩卖银行卡四件套和对公账户,刘某甲和邱某甲合作出售过一套对公账户,这套对公账户是由刘某甲介绍上家和提供货源,由邱某甲负责对外出售,涉案价值9000元;邱某乙利用工作QQ与刘某甲联系,问刘某甲要过两套对公账户对外出售,涉案价值5500元,其三人共同出售对公账户涉案总价值达15500元。刘某甲个人卖出去银行卡四件套涉案价值个人获利1000多元,其本人持有10套银行卡和U盾用于出售,现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办案民警在其所使用的手机上提取到大量的与上家有关的关于银行卡四件套和对公账户的照片,据刘某甲供述称这些照片都是用于给有需要的买家客户看货的时候用的,如果客户看中了刘某甲就联系上家立即发货。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广东省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区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邱某甲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邱某甲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退回广东省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区分局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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