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邱某甲危险驾驶案)_将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将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邱某甲(曾用名:邱某乙),男,1958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将乐县,公民身份号码3504281958********,汉族,小学肄业,务农,户籍地及现住福建省将乐县**镇**路后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将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3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将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邱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6日22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邱某甲饮酒后驾驶闽GL****二轮摩托车,自将乐县古镛镇百花村朱厝路出发,沿府前西路、人民路往水南镇雪洞路方向行驶,行至人民路南门头金源超市门口路段,碰撞停放路边的二轮电动车,造成邱某甲受伤及其驾驶的二轮摩托车部分受损。事发后,邱某甲被120救护车送往将乐县总医院治疗。经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鉴定,邱某甲的血样乙醇含量为93.68mg/100ml,属醉酒驾车。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邱某甲承担本起事故全部责任。

被不起诉人邱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血样提取登记表、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揭某某、余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邱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5.将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提取的卡口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邱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邱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邱某甲系初犯,真诚悔罪,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可认定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邱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8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