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衢柯检二部刑不诉〔2020〕498号
被不起诉人邱某甲,曾用名:邱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8211984********,汉族,大学本科毕业,工作单位:衢州市**有限公司,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路**小区**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05月19日因被衢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3日变更为刑事拘留。
本案由衢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邱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不起诉人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19日0时46分许,被不起诉人邱某甲饮酒后驾驶浙H8H****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衢州市柯城区**路**门口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05mg/100ml。后经血液检测,邱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4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的标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邱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不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邱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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