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松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邱某甲,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81972******,汉族,初中文化,浙江松阳人,住松阳县**镇**村**号。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6年1月28日被松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因本案于2021年1月13日被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松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邱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12日晚,被不起诉人邱某甲饮酒后驾驶牌号为浙K99**的小型面包车从松阳县城新华三区出发,行驶至松阳县长虹中路县中医院门口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呼气检测其酒精含量为87mg/100ml,随后其被带至松阳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液。经丽水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邱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2mg/100ml。
被不起诉人邱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不起诉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不起诉决定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邱某甲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邱某甲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确有悔罪表现,且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邱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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