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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邱某甲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萧检(龙城)刑不诉〔2020〕Z52号

被不起诉人邱某甲男,196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66********,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安徽省萧县人,住萧县******号。被不起诉人邱某甲曾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3年2月20日被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被不起诉人邱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6日被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某某、毛某某,北京**(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邱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分别于2020年8月11日、9月29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分别于2020年9月7 日、10月2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萧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3月10日晚,被不起诉人邱某甲在家中和其堂弟邱某乙一起饮酒,当晚21许,邱某甲酒后驾驶皖L*****号小型面包车送其堂弟邱某乙回家,返回行至**镇**东**路上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现场呼气测试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8mg/100ml,后经安徽至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7.9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萧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邱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萧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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