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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邱某甲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邱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5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武平县**镇**村**号,现住武平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武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邱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4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邱某甲饮酒后,驾驶闽******二轮摩托车途经武平县**街道**路地税局门口路段时被查获。经抽取血样鉴定,被不起诉人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84.95mg/100ml。经查,被不起诉人持有摩托车驾驶证,其驾驶的摩托车是其本人所有,在检验有效期内,状态正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户籍证明、驾驶人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证言:邱某乙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邱某甲的供述;4.鉴定意见: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笔录:武平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笔录、呼气酒精检测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勘验、检查笔录;6.其他证明材料:武平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

本院认为,邱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邱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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