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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邱某甲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桂检公诉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邱某甲(曾用名:邱某乙),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011962********,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桂阳县**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及郴州市北湖区**建材有限公司股东,户籍所在地郴州市北湖区**办事处**居委会**路**号,住郴州市北湖区**办事处**居委会里**小区**栋**室。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5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取保侯审。2020年2月25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桂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邱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桂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10日至4月20日);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26日至4月9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2019年1月,被不起诉人邱某甲在经营桂阳县**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饭店(法人代表王某某、实际控制人邱某甲)期间,周某某拖欠**饭店员工周某某、邓某甲、邓某乙、谢某某四人工资共计89739元。四人分别于2019年3月18日、4月24日向桂阳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以下简称“劳保大队”)进行投诉,劳保大队在立案调查后通知邱某甲到指定地点配合调查,邱某甲未在指定时间到指定地点配合调查,后劳保大队依法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邱某甲履行支付义务,邱某甲也未按指令改正。经查,邱某甲具有支付能力拒不支付劳动报酬。2019年10月31日邱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年11月5日,邱某甲妻子王某某代邱某甲将拖欠的工资89739元全部支付到位,并缴纳行政罚款14600元。

本院认为,邱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依法缴纳行政罚款,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邱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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