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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邱某甲故意伤害案)_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山检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邱某甲,男,196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5196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住****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山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周鑫,陕西丰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山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邱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21日11时许,邱某甲与其哥邱某乙因地界纠纷,请来**村镇干部到其家处理,当村镇干部到其家门前时,邱某乙之妻赵某某与邱某甲之妻成某某发生争吵,继而邱某甲与赵某某发生争吵,邱某甲将赵某某推倒在地,致赵某某腰部受伤。2018年5月21日经陕西省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某腰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9年元月10日邱某甲一次性赔偿赵某某医疗费、护理等费用11万元人民币。

本院认为,邱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能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对方损失,已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邱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山阳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山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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