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邳检诉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邱某甲,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51958********,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邳州市**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邱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7月31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邱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曾于2018年9月29日退回邳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5月1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邳州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7月11日17时许,在**镇**村**庄东水泥路,邱某乙、邱某丙等人因为之前的矛盾与邱某甲发生口角辱骂,后邱某乙伸腿想踢邱某甲时,被邱某甲抓住脚掀倒,导致邱某乙左胳膊受伤。2018年7月23日经邳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邱某乙左侧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邳州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邱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徐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邳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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