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美检一刑不诉〔2020〕Z65号
被不起诉人邱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923199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博**镇**队**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邱某甲于2019年9月25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邱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月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5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05月08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邱某甲与同案人邱某乙来到海口市**镇**区**地块,二人来到**地块3号楼、4号楼、7号楼走动,邱某甲就想给邱某丙出气,就用脚将路过的防盗门踢开。直接造成王力牌防盗门的门叶及门锁毁坏,随后邱某甲下楼汇合邱某乙,二人在发现没有工人在干活,就骑着电动车离开工地。经海口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毁坏的王力牌乙级防火门29套,总鉴定价格为8407元人民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邱某甲故意毁坏财物价值达到立案追诉标准,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邱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副检察长:辜望成
检察官助理:姜 琦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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