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浏检公诉刑不诉〔2019〕24号
被不起诉人邱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811990********,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高中文化,住浏阳市**镇**小区**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17年9月7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由浏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8年10月9日由浏阳市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
本案由浏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邱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0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1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2019年1月17日先后二次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浏阳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2018年12月6日、2019年2月1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浏阳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邱某乙在与被害人张某某、辜某某赌博时怀疑2人出千,起意索回赌债,并邀集了被不起诉人邱某甲。2017年8月29日下午,被不起诉人邱某甲等人来到本市**镇**村辜某某家中,将辜某某、张某某2人带走,通过限制人身自由、语言威胁和殴打的方式逼迫二被害人承认出千,并索要财物。二被害人被迫支付给邱某乙32000元。案发后,邱某乙将索要的财物返还二被害人。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浏阳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一是被不起诉人邱某甲等人认为被害人赌博出千,逼迫被害人偿还赌债,被害人是否出千、赌债的数额均不明,被不起诉人邱某甲等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明;二是被不起诉人邱某甲等人为索取赌债,非法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1-2小时,但在拘禁期间是否使用暴力、实施殴打问题上,被不起诉人与被害人各执一词,无法查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邱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浏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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