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株荷检刑检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邱某甲,曾用名邱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430224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茶陵县**乡**村**栋**号,现租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村**栋**。因涉嫌虚假诉讼于2019年5月14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6月14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取保候审,我院于2020年4月1日决定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朱杜明,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侦查终结,以邱某甲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3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2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同年4月1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决定分别于2020年4月23日和2020年7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5月9日和2020年7月24日退回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2020年6月11日和2020年8月2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害人程某某因打牌输钱而陆续向多方借取高额利息贷款,其中在2016年至2017年8月23日,程某某向邱某甲陆续多次借款共计249200元,陆续还款共计421100元,每一次借款均以每一万元15天2500元计算利息。期间经双方对账,程某某出具了两张落款时间和金额分别为2017年6月19日的3万元借条和2017年6月24日的6万元借条,利息均从落款时间起算。2017年8月9日,程某某在邱某甲处借款5万元并出具了一张5万元借条,扣除砍头息12500元和归还之前利息22500元,邱某甲实付程某某15000元,同时邱某甲要求程某某多出具了一张6万元的借条并签订将程某某名下的两套房子租赁给他的两份房屋租赁协议,以作为还款保证,因程某某急需用钱,便按要求出具了上述手续,邱某甲向程某某说明如果按期归还本息,6万元借条就不计算借款,事后两套房子也未实际租赁。2017年8月底程某某无力偿还多方借款本息外出躲债,邱某甲遂于2017年10月向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程某某归还2017年6月19日借款3万元和2017年8月9日借款5万元和6万元,法院受理后于2018年4月13日判决程某某归还邱某甲借款14万元并查封程某某名下一套房产。邱某甲到案后对自己的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认罪认罚。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具体表现为:落款时间为2017年6月19日的3万元和2017年6月24日的6万元两张借条出具时间双方陈述相互矛盾,无法核实清楚;两笔借款是否已归还双方均记忆模糊,也无法核实清楚。据此,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邱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株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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