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潍检三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邱某甲,男, 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90021980********,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福建省石狮市**镇**路**号,无业。2019年6月4日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被潍坊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邱某甲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需补充证据,本院于2020年7月11日退回潍坊海关缉私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8月6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并分别于2020年6月27日、2020年9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被不起诉人邱某甲受同村人邱某丙招募,被走私团伙成员郭某某(身份未确认,在逃)雇佣,在寿光市羊口港为走私船舶联系接船并卸载白糖。共参与联卸载走私白砂糖11船次,共计16236.38吨,涉嫌偷逃税款5368.4578万元。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邱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邱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潍坊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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