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邱某甲,女,1975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公民身份号码510123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镇**村**组,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2月15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经百色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百色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百色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邱某甲等人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3月10日移送百色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经百色市人民检察院交办,于同年3月27日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初,被害人覃某某因资金周转紧张,向邱某乙(另案处理)借款500万人民币。到约定还款期限后,被害人覃某某归还邱某乙 300万元本金及利息,尚欠200万元本金及利息未还清。2014年年底,邱某乙委托吴某某(另案处理)向被害人覃某某追债,吴某某同意。2014年12月17日14时许,吴某某、黄某甲、闭某某、韦某某、黄某乙(均另案处理)和被不起诉人邱某甲等人将被害人覃某某强行拉到平果市清心园大排档的包厢内逼迫被害人覃某某还钱。期间,黄某甲、闭某某、韦某某等人对被害人覃某某进行威胁、恐吓、殴打,黄某甲用包厢内的凳子威胁砸被害人覃某某,闭某某拿出一把匕首威胁被害人覃某某,如果不还钱就用刀将其捅死。在包厢内对被害人覃某某追债未果后,吴某某等人又驾车将被害人覃某某带到平果市高速公路收费站附近继续逼迫被害人覃某某还钱。当日18时许,被害人覃某某被迫写下还款保证书后才得离开。次日,被害人覃某某前往平果县人民医院就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邱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邱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百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果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平果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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