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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邱某辉职务侵占案)_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汕潮南检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邱某辉,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4195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职业打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厝**巷**号**房。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6月26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7月9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监视居住,于2018年12月28日被本院监视居住,2019年6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邱某辉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18年12月28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4月8日补查重报。

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0年1月份,被不起诉人邱某辉到汕头市潮南区**物流有限公司应聘上班。同年2月份,被不起诉人邱某辉调任**物流有限公司西安办事处负责人,负责货款代收等业务。在西安办事处任职期间,被不起诉人邱某辉利用职务的便利,伪造汇还**物流有限公司货款的银行转账凭证,欺骗公司财务,将代收货款占为己有,涉及款项共计人民币125.8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认定被不起诉人邱某辉存在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司财物的主观犯意及犯罪行为,也无法认定存在挪用公司资金的犯罪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邱某辉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汕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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