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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邱检刑不诉〔2020〕4号张同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邱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冀邱检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5年1月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0198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邱县,住河北省邯郸市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邱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10月27日被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在经营河北**有限公司期间,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接收台前县**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涉及金额499786.3元,2016年11月30日,在河北省邱县国税局认证。涉及税款84963.7元。2018年2月22日张同桥用留抵税款42535.31元抵缴入库后,将剩余税款42428.39元补缴入库,加收滞纳金9206.96元。

(一)、本案证据均有侦查员依法获取,来源合法,且有客观性、关联性,构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能够基本证实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张**无视国家法律,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以抵扣税款,涉案金额499786.3元,涉案税款84963.7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二)、犯罪嫌疑人张**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且在本案立案之前就积极主动到国税局补缴税款,没有给国家造成损失。

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经营的河北**有限公司在正常订货、台前县**有限公司正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因**有限公司供货不及时从而取消订单,导致增值税专用发票多开四十多万元,后因为**有限公司平帐,而出现资金回流,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张**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并且张**在得知其行为涉嫌犯罪后积极主动到国税局补缴税款,未给国家造成巨大损失。

(三)、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

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在审查起诉阶段能够正确认识自己的行为性质,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四)、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所经营的河北**有限公司是当地一家民营企业。

河北省**有限公司创立于2015年,是邱县一家民营企业,经县税务部门证实,该公司除发生此税务违法行为外,暂未发现其他偷逃税款行为,并且该企业自成立以来,累计实现收入8990万元,共计向国家缴纳税款220.29万元,对邱县的经济发展起到一定的带动作用。为充分保障民营企业家和民营企业,尽最大限度护航民营企业发展,应将办案给企业带来的影响降至最低,积极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保护民营企业发展的精神要求,将办案给企业带来的影响降至最低,积极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充分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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