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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邳州市某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检二部刑不诉〔2021〕11号

被不起诉单位邳州市**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2038200008****,住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镇**村,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诉讼代表人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821986********,汉族,大学文化,邳州市**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员工,住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村。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邳州市**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2月至2015年7月间,王某某作为邳州市**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际负责人,明知无真实交易,仍多次接受徐州市**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为该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9份,价税合计1859986.25元,税款270254.4元,均已认证抵扣。

案发后,邳州市**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接到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2019年11月27日、2021年2月22日,邳州市**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已全部补缴了上述税款。

审查起诉环节,被不起诉单位邳州市**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邳州市**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且涉案税款已全部补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邳州市**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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