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邴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370285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莱西市**镇**村**号,住山东省莱西市**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莱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莱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7月08日13时51分许,被不起诉人邴某某持A2E驾驶证醉饮酒后驾驶号牌为鲁******号小型轿车沿莱西市县道028线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莱西市日庄镇院里村附近处,被执勤交警查获。后经对邴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定性定量检测,结果为133mg/100ml。
被不起诉人邴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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