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邴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251967********,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莱西市人,住莱西市**镇**村**号,2019年7月2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黄振华,山东嘉会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莱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邴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0日重新报送。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以来,被不起诉人邴某某因其丈夫于某永发生交通肇事,以即墨交警办案错误为由,频繁到青岛、即墨、莱西等地的信访等相关部门上访。2018年8月经青岛信访局协调,给予其丈夫于某永人民币819695元救助金,并与邴某某及其家人签订《息诉罢访责任书》,分别于2018年9月、12月两次先期给付救助金人民币40万元。自2018年5月至7月,邴某某又以40万元已花光,无钱为其丈夫治病为由,多次携其丈夫于某永到青岛、即墨、莱西等地信访部门采取打地铺、躺排椅等方式,要求给付剩余款项,要求政府出钱给其丈夫治好病,要求办低保等进行缠访,严重影响了相关单位的工作秩序。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莱西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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