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邵某丁,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镇**园**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24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邵某丁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3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11日,邵某乙召集被不起诉人邵某丁及邵某甲、邵某丙等人来到珠海市金湾区**镇,通过拨打被害人电话,以“猜猜我是谁”的方式假冒熟人,诈骗钱财。邵某乙负责提供诈骗工具、食宿,以及收款等,邵某丁等人诈骗成功获得的钱款与邵某乙四、六分成。其间,在2019年3月12日,邵某丁等人使用电话1505974****拨打被害人吴某某电话1390506****,冒充吴某某的熟人,以要给领导送红包为由,骗得人民币2000元。又在同年4月12日,邵某丁等人使用电话1528073****拨打被害人刘某某电话1396051****,以同样的方式骗得人民币10000元。
本院认为,邵某丁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邵某丁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珠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金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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