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汉区检二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邵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1198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住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镇**村,2020年3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汉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邵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9日,被不起诉人邵某和朋友梁某某在汉台区铺镇**火锅店吃饭、喝酒,期间邵某喝了两瓶青岛9度啤酒,当晚21时许,邵某独自驾驶陕F8****号小型轿车沿汉台区河堤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三号桥桥下路段时,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经呼气酒精检测,邵某血液酒精含量为98mg/100ml、107mg/100ml,执勤交警遂将其带往汉中市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汉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邵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0.43mg/100ml。
本院认为,邵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邵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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