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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邵某某、许某某等3人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90号

被不起诉人邵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26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平度市***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委员,户籍所在地:平度市***街道**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19年12月1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转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1日经平度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83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平度市***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委员,户籍所在地:平度市***街道**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20年1月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转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1日经平度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尚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26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平度市***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委员、村**委员会委员,任副书记,户籍所在地:平度市***街道**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20年1月1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1日经平度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邵某某、许某某、尚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邵某某、许某某系平度市***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委员,被不起诉人尚某某系平度市***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委员、村**委员会委员,任副书记。2019年8月10日9时许,邵某某、许某某、尚某某等人为本村排水防汛在平度市**镇***村西2.5公里处堤沟河桥处挖河坝时,平度市**镇***村村委安排刘某某前去阻止挖坝,邵某某、许某某、尚某某遂与刘某某发生争执,并对刘某某进行殴打,邵某某用拳头殴打刘某某的左肋部和右肋部,许某某用拳头殴打刘某某的左肋部,尚某某殴打刘某某的前胸部,致刘某某左侧第5、6肋、右侧第6、7、8、9肋骨骨折,经法医学鉴定,刘某某损伤构成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邵某某、许某某、尚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已积极赔偿刘某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十万元,取得了刘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邵某某、许某某、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偶犯,到案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且邵某某、许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尚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邵某某、许某某、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度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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