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庐阳检二部刑不诉〔2021〕Z3号
被不起诉人邵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6196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杭州**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街道**小区**幢**室(户籍住址: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路**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7月2日经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2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邵某某等人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安徽省**厅**中心需要采购居民身份证分拣机,被不起诉人邵某某得知后,找到安徽省**厅**中心设备维修人员付某甲,欲让其经营的杭州**科技有限公司取得该项目。在通过付某甲与安徽省**厅沟通后,将分拣机送交公安厅试用。2018年4月左右,安徽省**厅将该项目进行招标。邵某某为了能让杭州**科技有限公司中标,寻求付某甲等人帮忙,在制作招标参数时即按照杭州**科技有限公司分拣机的技术指标来制作,向付某甲贿赂5万元。邵某某又找到其姐夫郑某某,其朋友付某乙帮忙串通投标。其中,让郑某某代表杭州**设备有限公司(邵某某以郑某某为法定代表人注册),让付某乙代表杭州**电器厂(邵某某借用资质)名义分别参加投标,邵某某本人以杭州**科技有限公司名义参加投标。由邵某某制作了三家公司标书、确定了投标价格等,使用三家公司的CA锁上传标书。2018年4月24日,邵某某、郑某某、付某乙一同前往安徽省**中心,分别作为三家公司的授权投标代理人,现场对标书解密,进行投标相关的工作。经评标,杭州**科技有限公司中标安徽省**厅**中心分拣机项目。
2020年6月30日17时许,公安民警在杭州市滨江区**街道**小区**幢**室将邵某某抓获。
本院认为,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能够如实供述,主动退交违法所得,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邵某某不起诉。
非法所得13万元已上交财政专用账户。
被不起诉人邵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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