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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邵某某交通肇事案)(邵小松)(公开版)_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刑不诉〔2014〕26号

被不起诉人邵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省**人,身份证号码412328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市**乡**村。因涉嫌交通肇事2014年4月11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2014年4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永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4年5月13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3月26日11点30分,被不起诉人邵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一辆拼装四轮机动车,在永城市李寨乡李寨北街文化路与燕舞路交叉路口,与陈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致使陈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系暴力致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经认定邵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邵某某案发后能动主动投案自首,且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方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二0一四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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