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娄星检公诉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邵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95********,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镇**村**组,住娄底市娄星区**小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9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经娄底市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3月12日移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同月16日以被不起诉人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日23时20分许,邵某某驾驶起亚牌湘******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娄底市娄星区涟滨西街南幅机动车道的最左侧车道行驶,当其以每小时104-108公里的速度由西往东行驶至枫树村枫树组地段时,遇前方一辆同向行驶的轿车由中间变更至左侧车道内,邵某某驾驶客车往右打方向驶入中间车道,车头与颜某甲驾驶由南往北横过机动车道的电动三轮车左侧相撞,造成车辆、路侧隔离花坛内苗木受损,颜某甲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2019年12月3日,颜某甲经娄底市中心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娄底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邵某某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2020年1月16日,邵某某家属与死者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共计赔偿81.8万元,死者家属出具了刑事谅解书。
2019年12月2日,邵某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等待交警前来处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现场照片、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死亡证明、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刑事谅解书、收条等书证;2.证人付某某、谢某某、凌某某、颜某乙的证言;3.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5.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超速驾驶机动车致遇紧急情况时,采取措施明显不当,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与被害人的亲属达成了刑事和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第十五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娄底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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