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灌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邵某某驾驶苏E6****号小型轿车(载尹某某)行驶至灌南县新安镇锦绣丽都小区东门门前路段(常州路)时,撞击行人潘某某,致其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2019年11月10日死亡。经灌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不起诉人邵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2019年12月18日,连云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维持灌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32072412019000018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邵某某拨打110、120,并在事故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属于自首。
2019年12月24日,被不起诉人邵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55万元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顾某某等人证言;
3.被不起诉人邵某某供述和辩解;
4.灌南县公安局灌公物鉴(病理)字[2019]105号、宿迁子渊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子渊司鉴所[2019]痕微鉴字第887号鉴定意见;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且得到其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灌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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