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邵某某交通肇事案)_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丰检公诉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邵某某,曾用名王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7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唐山市迁西县**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3月30日被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邵某某驾驶冀B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冀B****挂号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沿丰董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丰润区王官营市场路段时,与前方曹某某骑行自行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曹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邵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邵鸿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