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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邵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城检一部刑不诉〔2021〕7号

被不起诉人邵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7041996********,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鄂州市,住鄂州市鄂城区**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1日经鄂州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鄂州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0日6时许,被不起诉人邵某某驾驶鄂A****P小型普通客车沿鄂州市德胜路行驶至鄂城区樊口街道办事处周屴社区路段时,因车速过快,与徐某某(男,殁年63岁)驾驶的鄂G1L96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徐某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认定,邵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邵某某主动拨打110、120报警及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同年9月22日,邵某某赔偿被害人徐某某家属人民币15万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邵某某不起诉。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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