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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邵某某交通肇事罪)_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农检一部刑不诉〔2020〕79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46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农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28日取保候审。

本案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12月5日重新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2月15日重新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农安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4月14日23时许,邵某某驾驶吉******号小型轿车载乘员李某某沿珲乌线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653公里农安县吉汽贸路口处,与前方同向汪某某驾驶的黑******号重型仓栏式货车尾随相撞,事故致李某某受伤,车辆顺坏。2017年6月8号,农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邵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现邵某某已与伤者李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2019年6月28日邵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以交通事故罪定罪处罚。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现有证据难以认定邵某某有逃离事故现场,逃避法律处罚的主观目的,故对邵某某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邵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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