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浮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邵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21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家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德镇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邵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2019年12月27日将本案指定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先后于2020年的1月22日、4月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先后于2020年的2月20日、4月30日补查重报;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景德镇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邵某某与黄某某(另处)等人合作经营汽车销售业务。2019年9月,黄某某从他人处购买一辆更改了车架号及发动机号的黑色奥迪A6L汽车,并从制售假证人员范某某处定制了该黑色奥迪A6L的车辆合格证,并将该车辆合格证快递给予被不起诉人邵某某。之后黄某某安排邵某某等人将该黑色奥迪A6L汽车及车辆合格证等材料交由于某某,由于某某帮助二人在景德镇市车管所办理牌照。因手续问题,该黑色奥迪A6L汽车被景德镇市车管所查扣。
经奥迪汽车制造商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鉴定,上述奥迪A6L的车辆合格证系伪造。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两次,本院仍然认为景德镇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不起诉人邵某某参与实施了伪造车辆合格证犯罪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邵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的涉案款物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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