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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邵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海检三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邵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02198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项城市**乡**村。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0月17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马田田,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邵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1月22日至12月12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11月11日至11月22日、自2020年1月13日至1月22日)。

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邵某某于2013年7月24日办理了中信银行信用卡并激活使用,在明知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在北京市**用品销售ZHONGGUO(北京市海淀区**村**号楼**层大厅)将信用卡恶意透支套现,后经银行多次催款逾期三个月未还(个人账户:62268900364******,卡号:62268900******),账户欠款共计179691.30元人民币(其中本金金额102313.09元,息费等费用77378.21元),经中信银行多次催收,至今未还清,后被查获。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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