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甘区检刑检刑不诉〔2020〕218号
被不起诉人邵某某,男性,生于19**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22201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街**号,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5日被甘肃省张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张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邵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向被不起诉人告知其权利义务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邵某某于2015年3月向中国工商银行甘州支行提交信用卡申办资料,申请办理一张卡号为6222************、额度为10万元的信用卡,于2015年4月开始通过他人P0S机,将该信用卡额度全部套现、挪作他用,但期间一直按期还款倒帐。2019年11月4日起,邵某某开始逾期不还该信用卡,经银行工作人员通过电话、短信及上门催收等方式多次催收后,邵某某仍拒不还款截止2020年9月21日,被不起诉人邵某某持该信用卡欠款本金100933.07元未还,拖欠期数11期。被不起诉人邵某某现已将其透支使用的本金100933.07元全部还清。
本院认为,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逾期后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仍拒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理。经审查,邵某某已将所欠本金全部还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之规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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