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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邵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1867号

被不起诉人邵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太和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2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邵某某与朋友赵某某等人在义乌市大陈镇大陈菜市场附近的一家小饭店吃晚饭,期间其自己喝了2瓶大瓶的千岛湖啤酒。同日19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邵某某驾驶GAY****号小型轿车回家,途经义乌市大陈镇红旗桥头地段时,被义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义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邵某某体内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9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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