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翔检一部刑不诉〔2020〕87号
被不起诉人邵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5291975********,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暂住厦门市同安区**镇潘**里82号**室(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江安县蟠龙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3日20时33分许,被不起诉人邵某某醉酒驾驶闽*****二轮摩托车行驶至翔安大道辅路体育场路段时,被翔安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依法鉴定,被不起诉人邵某某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3.4mg/100ml。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邵某某对上述行为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全国机动车被盗抢信息核查资料、酒精呼气检测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 被不起诉人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 司法鉴定意见书;
4. 现场调查记录及现场照片;
5. 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相关法律文书等其他综合证据。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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