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淳检公诉刑不诉〔2020〕135号
被不起诉人邵某甲,曾用名邵某乙,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70********,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淳安县***村****4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24日被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淳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邵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晚上,被不起诉人邵某甲饮酒后驾驶浙A76****号小型轿车从**驶往**方向,23时33分许,途经******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36mg/100ml。经杭州华硕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邵某甲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邵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邵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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