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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邵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淳检公诉刑不诉〔2020〕135号

被不起诉人邵某甲,曾用名邵某乙,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70********,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淳安县***村****4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24日被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淳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邵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晚上,被不起诉人邵某甲饮酒后驾驶浙A76****号小型轿车从**驶往**方向,23时33分许,途经******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36mg/100ml。经杭州华硕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邵某甲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邵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邵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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