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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邵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未检二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邵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1304341989********,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镇**村**号,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小区**。2020年7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0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邵某某驾驶陕A****M黑色奔驰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未央区文景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文景路凤城一路十字向南约100米处,遇交警经开大队民警在此路段执行夜间盘查,发现其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现场将其控制,带去凤城医院提取血液并送检。经鉴定,邵某某案发时血醇浓度为117.86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被不起诉人邵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酌情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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